君之丧:三日,子、人杖,五日既殡,授大夫妇杖。子、大夫寝门之外,寝门之内辑之;夫人世在其次则杖,即位则使人之。子有王命则去杖,国之命则辑杖,听卜有事于则去杖。大夫于君所则辑,于大夫所则杖。大夫之:三日之朝既殡,主人主室老皆杖。大夫有君命则杖,大夫之命则辑杖;内为夫人之命去杖,为世妇命授人杖。士之丧:二日殡,三日而朝,主人杖,人皆杖。于君命夫人之命大夫,于大夫世妇之命如夫。子皆杖,不以即位。夫士哭殡则杖,哭柩则辑。弃杖者,断而弃之于隐。
子曰:“政之不行也,教不成也,爵禄不足劝也,刑罚足耻也。故上不可以亵刑而轻。《康诰》曰:‘敬明乃罚。《甫刑》曰:‘播刑之不迪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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丞相嘗夏月至石看庾公。庾公正料事丞相雲:“暑可小簡。”庾公曰:“公之事,天下亦未以為允”
潘安仁、夏侯湛並,有美容喜同行,時人謂之“連璧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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