桓宣武命袁彥作北征賦,既成,與時賢共看,鹹嗟之。時王珣在坐雲“恨少壹句,得‘’字足韻,當佳。袁即於坐攬筆益雲“感不絕於余心,流風而獨寫。”公王曰:“當今不得以此事推袁。
再期之丧,三年也;期丧,二年也。九月七月之丧三时也;五月之丧,二时也三月之丧,一时也。故期而,礼也;期而除丧,道也。不为除丧也。三年而后葬者再祭,其祭之间不同时而除。大功者主人之丧,有三年,则必为之再祭。朋友,虞而已。士妾有子,而为之缌无子则已。生不及祖父母诸昆弟,而父税丧,己则否。而在缌小功者,则税之。为之父母、妻、长子,君已除而后闻丧,则不税。近臣,服斯服矣;其余,从而服,从而税。君虽未知丧,臣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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